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富二代砍死90后妻子已判死缓,却因作死面临撤销缓刑…

2017-12-27 新京报

法律已对他“仁至义尽”,他却用恶劣行径证明了自己“不堪挽留”。


全文1588字,阅读约需3分钟


▲2014年,吉星鹏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处死缓。图片来自/新京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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听信传闻砍杀妻子


因为4年前震惊南京的富二代“西堤国际杀妻案”,手上沾满90后妻子鲜血的吉星鹏,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

2013年4月24日晚,吉星鹏因怀疑妻子馨馨(化名)与他人有染,酒后回到位于南京建邺区西堤国际小区家中,与馨馨爆发激烈争吵。次日清晨,在争执中,吉星鹏持菜刀、水果刀对馨馨头部、胸背部、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,致馨馨当场死亡。


吉星鹏行凶期间,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,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。该案发生后,引起社会极大关注。2014年4月18日,吉星鹏被南京中院判处故意杀人罪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,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。


然而,已经“侥幸留命”的他,却因为服刑期间5次暴力伤害他人,被南京中院认定实属“不堪改造”,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。一旦该判决生效,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撤销缓刑,对其执行死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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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基本已成定数


当然,根据刑事诉讼法,这份判决还没有生效,提起上诉的吉星鹏,从理论上看,或许还有“一线生机”。但是,从司法实践看,类似吉星鹏这种故意伤害多人,并且致两人轻伤的情形,无疑属于刑法第50条“故意犯罪,情节恶劣的,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,执行死刑”范围,被撤销缓刑,基本上已成定数。


不就是在牢里打了几个人,怎么会弄得把自己的性命也要丢了?


从死缓制度的立法设计上看,将“故意犯罪,情节恶劣”作为撤销条件,保留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,却有充分的科学合理性。


必须正视的是,监狱是关押服刑人员的封闭场所,这种服刑对象的特殊性,决定了这样一个地方,必然需要更严格的监管秩序。


如果每个服刑人员都像吉星鹏那样,动辄伤害他人,又不用受到严厉追究,何谈能正常改造,监狱又何以规范和维护正常秩序,避免更严重问题发生?


▲吉星鹏与馨馨(化名)曾经的恩爱照片。图片来自/新京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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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死缓体现法律宽容


重回到四年前,吉星鹏因为夫妻矛盾酿造血案,手段非常残忍,主观恶性极大,社会影响恶劣,被法院判处死缓,足以证明罪行极其严重,只是法庭考虑到,“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”,所以才没有判决立即执行。


这种体现司法宽容性和教育性的刑罚制度,本意是为了最后挽留犯罪者。然而,吉星鹏却用屡屡伤害他人的恶劣行径,证明了自己的主观恶性很大,着实“不堪改造”,也“不堪挽留”。


近年来,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,针对之前减刑、缓刑、假释中暴露出来的问题,最高法出台了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等,作出严格的规范限制,以更好地体现司法公平正义。


针对吉星鹏服刑期间的故意犯罪行为,司法机关作出负面评价和重新判定,既是新刑事政策的体现,也能释放出严控减刑缓刑、严正监管秩序的决心,有利于更多人安心服刑改造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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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多数死缓不会执行死刑


事实上,虽然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同属于死刑刑罚,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,有的减为无期徒刑,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而死刑立即执行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,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。二者之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。揆诸现实,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虽有先例,但并不常见。

从当初残忍地制造轰动一时的血案,到被判死缓“逃脱正法”,再到如今“造事生非”面临死缓撤销,吉星鹏“归去来”的遭遇,只能说no zuo no die,法律对你已经仁至义尽,你却不懂好自为之。


自己作死,就别怪法律无情。


□欧阳晨雨(学者)


值班编辑:张一对儿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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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“新京报评论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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